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關鍵詞:1、編制時間,2、所起作用,3、主要內容,4、法律依據
一、編制時間
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完成。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二、所起作用
三、主要內容
通過對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現場調查、檢測、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查等結果綜合分析,明確建設項目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其效果,對未達到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系統提出整改措施及意見。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
第 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
第 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 二十八條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職業衛生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八)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 二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職業衛生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八)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五)職業衛生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六)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或者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對已經受理的備案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說明理由。
對已經受理的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等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現場驗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決定。通過驗收的,予以批復;未通過驗收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流程圖: